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Taiwan Society of Cardiolog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心臟醫學之研究教學、預防及應用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與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心臟醫學之研究。
  二、調查國內外心臟醫學事業之發展,徵集有關圖書以供各學術團體之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四、審議有關心臟醫學之名詞及標準。
  五、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獎助心臟醫學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七、甄審心臟專科醫師、心臟專科指導醫師,以及培訓心臟專科醫師教學醫院之資格。
  八、協助政府或民間審議心臟醫療之政策及方案。
  九、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普通會員:
    凡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院系畢業,曾在教育部審定,本會認可的教學醫院接受三年一般內、外或小兒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內、外科或小兒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並已接受心臟專科醫師訓練者。本會專科指導醫師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普通會員。
  二、 專科醫師會員:
    普通醫師會員依本會甄審原則甄審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本會專科醫師會員。
  三、 贊助會員:
    凡對本會在經濟或其他方面有實際贊助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聘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 名譽會員:
    凡對心臟醫學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聘請為本會名譽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 榮譽會員:
    會員70歲以上,即成為榮譽會員,可免繳會費、免受專科換證須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200分以上之限制,但仍可享所有一切會員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紀律規則:
  一、 凡本會會員行為有損本會會譽者,經理、監事會議決後,得予以警告或停權。
  二、 凡會員因故無法履行義務者,須事先申請,經核准後得暫停其會員資格,且得申請恢復原有資格。
  三、 凡會員未經核准且未履行義務兩年者,得終止其會員資格。如欲恢復其原有資格者,須履行其義務後,再重新申請。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 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之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 專科醫師會員及普通會員享有:
    (一)本會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四)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二、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一)參加本會年會之權利。
(二)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專科醫師及普通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二、 繳納會費。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按得票順位,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第二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任一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六、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理事長視會務之需要得聘任秘書及幹事若干人。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之。
第廿五條 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學術討論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 普通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二) 專科醫師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二、 常年費:
    (一) 普通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 專科醫師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件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訂定及變更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准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一屆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97年6月27日台內社字第097010531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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