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一百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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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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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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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按得票順位,前二位常務理事分稱為第一及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第二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任一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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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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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者,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者。
六、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理事長視會務之需要得聘任秘書及幹事若干人。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之。 |
第廿五條 |
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