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專區AUDIT
心臟專科甄試
一、申請資格:(甄審原則第三章第六條)
申請心臟專科醫師甄試者,須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 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之醫學院或醫學專科學校畢業並有該醫學院之畢業證書。
- 曾通過考試院之醫師考試,並持有該院之醫師考試及格證書。
-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醫師證書。
- 取得內、外或小兒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 參加本會取得普通會員醫師資格六個月以上者。
-
於本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滿二年(最遲需於報考當年9/30前完成訓練);或已有國外心臟專科醫師資格,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者,得參加甄審考試。但具備下列全部資格者,經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經理監事會認可者,得免筆試:
-
(1) 領有本會認可之醫學先進國家心臟專科醫師證書。
(2) 最近三年仍繼續從事心臟科診療工作。
(3) 目前任職於本會認可之心臟專科訓練機構。
(4) 具有卓著心臟醫學研究績效者。 - 須完成高級生命救命術課程訓練並取得有效證明者。(口試當天仍有效之證明)
- 取得本會繼續教育積分60分。(需含A類30分以上)
二、申請日期:
每年七月,提出申請期間為7月1日起至7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表格:
申請心臟專科醫師甄試,請填寫下列表格:(需向學會索取正式申請表格填寫)
請同時附上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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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醫師證書。(影本)
(3) 內、外或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4) 指導該醫師之二位指導醫師推薦信函。(正本)
(5) 二年心臟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正本)
說明:須註明訓練單位及起迄時間
(6) 高級心臟救命術資格證書(ACLS或PALS證書)。(影本)
說明:須為有效之證書;未註明有效期限者一律以發證日起三年為限)
(7) 在職證明。(正本)
(8) 審查費用繳交證明。(影本)
說明:須繳交資格審查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請以郵局劃撥繳納(帳號:0135-3995;帳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
四、筆試加分申請:
欲申請筆試加分者,請附上”受訓期間”投稿心臟學會雜誌:
(1) 論文全文抽印本或論文接受函
五、重考報名:(筆試或口試重考,請檢附下列資料報名即可)
- 甄審申請表:請註明重考類別(筆試或口試)。﹝須貼一張2吋照片﹞
- 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影本。﹝ACLS &PALS皆可,但須標明有效期限且在考試前為有效,未標明有效日期者以發證後三年內有效﹞
- 繼續教育積分需再累積60分。(1年內需再累計積分60分,其中A類積分需30分以上)
- ※不須再繳交資格審查費。
上述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請郵寄:
(104台北市民權西路11號13樓之1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收。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心臟專科醫師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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