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專科甄試

一、申請資格:(甄審原則第三章第六條)

申請心臟專科醫師甄試者,須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 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之醫學院或醫學專科學校畢業並有該醫學院之畢業證書。
  2. 曾通過考試院之醫師考試,並持有該院之醫師考試及格證書。
  3.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醫師證書。
  4. 取得內、外或小兒科之專科醫師資格者。
  5. 參加本會取得普通會員醫師資格六個月以上者
  6. 於本會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滿二年(最遲需於報考當年9/30前完成訓練);或已有國外心臟專科醫師資格,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者,得參加甄審考試。但具備下列全部資格者,經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且經理監事會認可者,得免筆試:
      (1) 領有本會認可之醫學先進國家心臟專科醫師證書。
      (2) 最近三年仍繼續從事心臟科診療工作。
      (3) 目前任職於本會認可之心臟專科訓練機構。
      (4) 具有卓著心臟醫學研究績效者。
  7. 須完成高級生命救命術課程訓練並取得有效證明者。(口試當天仍有效之證明)
  8. 取得本會繼續教育積分60分。(需含A類30分以上)

二、申請日期:

每年七月,提出申請期間為7月1日起至7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表格:

申請心臟專科醫師甄試,請填寫下列表格:(需向學會索取正式申請表格填寫)
  1. 專科醫師甄審申請表(須貼二吋照片一張)
  2. 專科醫師訓練登記表(須貼二吋照片一張)
  3. 受訓醫師例數登錄表格(請選擇科別)
請同時附上下列文件:
    (1)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醫師證書。(影本)
    (3) 內、外或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4) 指導該醫師之二位指導醫師推薦信函。(正本)
    (5) 二年心臟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正本)
      說明:須註明訓練單位及起迄時間
    (6) 高級心臟救命術資格證書(ACLS或PALS證書)。(影本)
      說明:須為有效之證書;未註明有效期限者一律以發證日起三年為限)
    (7) 在職證明。(正本)
    (8) 審查費用繳交證明。(影本)
      說明:須繳交資格審查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請以郵局劃撥繳納(帳號:0135-3995;帳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心臟學會)。

四、筆試加分申請:

欲申請筆試加分者,請附上”受訓期間”投稿心臟學會雜誌:
(1) 論文全文抽印本或論文接受函


五、重考報名:(筆試或口試重考,請檢附下列資料報名即可)

  1. 甄審申請表:請註明重考類別(筆試或口試)。﹝須貼一張2吋照片﹞
  2. 高級心臟救命術證書影本。﹝ACLS &PALS皆可,但須標明有效期限且在考試前為有效,未標明有效日期者以發證後三年內有效﹞
  3. 繼續教育積分需再累積60分。(1年內需再累計積分60分,其中A類積分需30分以上)
  4. ※不須再繳交資格審查費。

上述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請郵寄:
(104台北市民權西路11號13樓之1中華民國心臟學會)收。
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心臟專科醫師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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