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辦法
「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認證辦法
96.06.11第二十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8.12.13第廿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
內容:
  1. 具心臟專科醫師資格。
  2. 具心臟專科醫師資格後(可追溯至通過專科甄試當年七月份起算),須再接受完整一年﹝註1﹞之心臟血管介入治療訓練﹝註2﹞
    ﹝註1﹞「完整一年」謂每週二天(含)以上,如每週一天則須延長至二年。(由訓練醫院或科主管出具訓練證明)
    ﹝註2﹞「訓練」需於學會心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進行。
  3. 實際主持施行冠狀動脈介入治療七十五個案例以上。(Under Supervision也算,一案例限1人申請)。
    ﹝說明﹞ 75個案例累積須從具心臟專科醫師資格後起算(專科醫師訓練期間之案例不可列入計算)。其中需有1/2案例於訓練醫院完成。
  4. 甄試前需參加過本會Board Review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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