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證辦法
「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換證辦法
96.11.01第二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0.02.11第廿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章: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草案
第一條 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二條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介入相關積分六十分以上。積分認定辦法另行訂之。
第三條 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近五年內平均每年至少施行心臟血管介入手術30例。
第四條 本會主動於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相關事宜。
第五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一、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六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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