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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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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06第廿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0.02.11第廿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中華民國心臟學會 (以下簡稱本學會) 所核發之心臟血管介入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 |
第二條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
第三條 |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內,參加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之繼續教育,其累計積分需達六十分以上。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之繼續教育,包括由本學會主辦者、本學會與其他醫學會或醫學團體合辦者,以及由國內外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會或醫學團體主辦者。由國內外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會或醫學團體主辦者之認定,由本學會學術委員會為之。 |
第五條 | 本辦法所稱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繼續教育包括:專題研討會、醫學會議有關心臟血管介入醫學之演講會、以及心臟血管介入相關醫學之現場示範會議。 |
第六條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學會學術教育委員會為之。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需由主辦單位或本學會會員在舉辦活動前一個月向本學會學術委員會提出認定之申請。提出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之申請時,需提交教育積分認定申請書、節目表或會議議程、演講或教育課程之演講摘要、以及演講者之資料。 |
第七條 | 參加非本學會主辦或合辦之學術活動者,於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提出明確之書面參加證明。 |
第八條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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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實施,增訂及修改亦同。 |
﹝註﹞ | 第四條條文提及之國外相關會議為:CCT Japan, 新加坡Live, CIT大陸北京, Angioplasty Summit TCT Asia Pacific, EURO PCR, TOPIC 日本東京, TCT, 長城會議, AI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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