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心臟電生理暨介入治療專科」申請辦法
訂定日期:九十年二月八日
最近修改日期:九十七年六月六日
(第廿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審查標準】
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1. 具心臟專科醫師資格。
  2. 具心臟專科醫師資格後(可追溯至通過專科甄試當年七月份起算),須再接受完整一年[註]心電生理及心電燒灼術訓練。
  3. 實際主持施行五十個案例以上。〈Under Supervisor〉
註: 『完整一年』謂每週三天(含)以上,如每週二天則須延長為二年,一天延長為三年。請附上整年實施案例摘要資料審查
 
說明:
  1. 申請時請務必附上指導醫師之推薦函。
  2. 50個案例之累積需由具心臟專科醫師資格後起算。(專科醫師訓練期間之案例不可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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